国学 Logo
当前位置:首页 / 国学 / 国学博览 / 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工律

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工律

责任编辑: admin 来源: 国学博览 专题文章 浏览次数: 11 更新日期: 2026-04-27 06:40

  睡虎地秦墓竹简,又称睡虎地秦简、云梦秦简,是指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大量竹简,这些竹简长23.1~27.8厘米,宽0.5~0.8厘米,内文为墨书秦篆,写于战国晚期及秦始皇时期,反映了篆书向隶书转变阶段的情况,其内容主要是秦朝时的法律制度、行政文书、医学着作以及关于吉凶时日的占书,为研究中国书法、秦帝国的政治、法律、经济、文化、医学、等方面的发展历史提供了翔实的资料,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
  
  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工律
  
  原文
  
  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长、广夹(狭)必等。 工律。
  
  译文
  
  制作同一器物,其大小、长短和宽度必须相同。
  
  原文
  
  为计,不同程者毋同其出。 工律。
  
  译文
  
  计帐时,不同规格的产品不得列于同一项内出帐。
  
  原文
  
  县及工室听官为正衡石赢〈羸〉(累)、斗用(桶)、升,毋过岁壶〈壹〉。有工者勿为正。(假)试即正。 工律。
  
  译文
  
  县和工室由有关官府校正其衡器的权、斗桶和升,至少每年应校正一次。本身有校正工匠的,则不必代为校正。这些器物在领用时就要加以校正。
  


  原文
  
  邦中之(徭)及公事官(馆)舍,其(假)公,(假)而有死亡者,亦令其徒、舍人任其(假),如从兴戍然。 工律
  
  译文
  
  在都邑服徭役和因有官府事务居于官舍,如借用官有器物,借者死亡,应令服徭的徒或其舍人负责,和参加屯戍的情形一样。
  
  原文
  
  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书之。其(假)百姓甲兵,必书其久,受之以久。入(假)而而毋(无)久及非其官之久也,皆没入公,以齎律责之。 工
  
  译文
  
  官有武器均应刻记其官府的名称,不能刻记的,用丹或漆书写。百姓领用武器,必须登记武器上的标记,按照标记收还。缴回所领武器而上面没有标记和不是该官府标记的,均没有归官,并依《齐律》(当为关于财物的法律——录者注)责令赔偿。
  
  原文
  
  公器官□久,久之。不可久者,以久之。其或(假)公器,归之,久必乃受之。敝而粪者,靡其久。官辄告(假)器者曰:器敝久恐靡者,遝其未靡,谒更其久。其久靡不可智(知)者、令齎赏(偿)。(假)器者,其事已及免,官辄收其(假),弗亟收者有罪。?其(假)者死亡、有罪毋(无)责也,吏代赏(偿)。毋擅(假)公器,者(诸)擅(假)公器者有罪,毁伤公器及□者令赏(偿)。
  
  译文
  
  官有器物由官府……加上标记。不能刻记的,用漆书标记。有借用官有器物的,归还时,标记相符才能收还。器物破旧而加处理的,应磨去上面的标记。官府应告知借用器物的人:器物用旧而恐标记磨减的,要趁标记尚未磨减,报请重新标记。器物的标记已经磨减或无法辨识的,令以钱财赔偿。借用器物的,其事务已完和免除时,官府应即收回所借器物,不及时收回的有罪。如借用者死去或犯罪而未将器物追还,由吏代为赔偿。不得擅自借用官有器物,凡擅借官有器物的有罪,毁损官有器物和……的令之赔偿。

声明:部分内容来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以上内容,并不代表易德轩观点。

精准八字精批

已有 898,521,34 人获得专业运势分析

* 请填写真实中文姓名以保证测算准确度

友情链接 易德轩网欢迎权重 3 以上友情链接。链接 QQ: 416723897 微信: 13166337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