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上游新闻记者从江苏省高院获悉,根据最高法院要求,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下简称《实施方案》)及有关计算费用(2018、2019年度)标准,主要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方式等方面做出规定,统一了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近日,江苏省发布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取消城乡差异。图源于网络
根据《实施方案》,即日起所有在审案件,均按此方案之执行。此前已经终审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该实施方案。
根据《实施方案》规定,残疾赔偿金将根据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按照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将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计算公式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江苏省高院在《实施方案》中表示,该方案综合考虑了城乡差异和地区差异,选取了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而非单一的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作为计算依据。通过统一城乡标准,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赔偿标准差异。
该方案适用于发布之日起的所有在审案件,包括新受理的一审案件和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实施方案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江苏省高院还特别指出,该方案适用于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包括海事案件,无论何种案由,只要其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均按照《实施方案》执行。这样有利于贯彻平等保护民事权益的精神,确保被侵权人在各类案件中都能按照同一赔偿标准获得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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